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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合作中,由亲密伙伴演变为竞争对手的情形屡见不鲜,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更为复杂和激烈。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则二审改判判决,为这类涉及特殊在先合作渊源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思路。作为一位专注知识产权领域近二十年的上海商标律师,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认为,本案((2025)苏05民终5271号)的核心价值在于,它超越了传统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框架,深刻阐释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在规制恶意模仿、维护商业道德方面的兜底功能。本文将结合本案,从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的实务视角,深入剖析企业名称简称的保护要件、关联方侵权认定的特殊规则,以及企业应如何构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
1. 合作之初,协议先行: 在任何商业合作(如经销、合资、技术合作)协议中,必须设立明确、详尽的知识产权条款。不仅要约定合作期间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权限,更要设定“后合同义务”,即合作终止后,各方尤其是被许可方,负有不得模仿、贬损、混淆对方商业标识的义务,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这是上海合同与知识产权律师为企业设置的第一道防线. 标识管理,体系化运营: 企业应有意识地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商业标识体系。对于主商标、字号、简称、域名、产品装潢、特有包装等,要进行系统化的注册、使用和维护。特别是对于希望通过使用获得保护的未注册标识,如本案中的“UCM”,更要注重使用证据的留存,包括广告合同、发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参展记录等。一位专业的上海商标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建立这套证据留存体系。